广东2020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
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20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应根据申报级别、专业满足下列相应文件规定的要求:(1)《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3号);(2)《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
2.申报人资历年限的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优秀“三师”(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二)继续教育条件。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予以证明则可确认发证。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
(三)业绩、能力、学术条件。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19〕33号文执行。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评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3号)精神,今年选取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和架子工等5个工种试点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试点范围为省属、广州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总结经验后适时按照评审权限组织开展。评审标准条件见附件2。
三、申报途径和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申报人及各单位请认真阅读《2020年度广东省建筑工程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填报指南》(附件3)。
(一)申报途径。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的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申报:
1.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申报。
2.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国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可在现工作单位集中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职称评审。
(二)集中报送。申报材料实行集中报送。各市人员申报材料由各市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并报其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其中,我厅直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申报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自由职业者申报材料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材料报送人员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三)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1.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0-11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29日(节假日除外)。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具体详见附件4,请务必于规定时间当日上午8:45、下午14:15前将材料送达受理地点,以便工作人员校核。报送材料时经办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2.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高评委)材料受理窗口地址为: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3.材料受理后,申报人员应于2020年10月10日前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四、有关政策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符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二)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按粤人社发〔2020〕142号文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工程技术领域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见附件5。
(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需在我省申报职称晋升的,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执行,即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五)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七)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八)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有关规定,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九)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92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高级工程师78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工程师450元/人、助理工程师(含技术员)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五、职称认定
各单位职称认定按《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于考核评议通过的人员,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连同申报人业绩证明(包括辅助证明材料)、社保凭证、论文等材料提交高评委评审确认。
六、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审查:
1.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评价条件的申报要求。
2.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和时效等)是否存有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4.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应符合有关规定。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粤人社发〔2020〕142号文有关要求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退回申报人并注明 原因,及时告知申报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体现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通过后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再按要求集中报送。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复核。各市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应按照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工程师资格、助理工程师资格及技术员资格五个级别分开复核及制表(其中有申报工程师资格及以下级别认定的单位需按级别分开复核及制表),具体如下:
1.核实原件。各级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对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核实原件,并加盖原件核对章。我厅直属单位、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申报材料原件校核由高评委材料受理窗口负责。
2.标注所在地区或主管单位名称。在申报材料袋左上角标明申报人所在市或省主管单位。
3.汇总申报人名单。填写《2020年市(单位)申报级职称名单汇总表》(附件6),汇总表按《建筑工程专业名称参照表》(附件7)专业名称顺序排序,同一专业集中排序,提交电子版(excel格式)、纸质版各一份。应对职业技能人才、职业资格人员、破格申报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晋升、转换岗位申报新岗位职称的人员在备注栏进行说明,并将其名单排在同专业最后。申报材料按汇总表序号顺序整理。
4.汇总申报人信息。按申报名单汇总表顺序排列汇总所有申报人以姓名命名的电子文件夹(以word/excel格式,一人一文件夹),内容包括:《()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2020年市(单位)申报级职称名单汇总表》(附件6),《申报建筑工程级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附件8)。
5.其他。请各市主管部门(各单位)在材料报送时抽出《2020年市(单位)申报级职称名单汇总表》,并在该表后附上各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情况说明。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职称评价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三)没有使用规定表格。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申报材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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